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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安全教育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1.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在我市通过建设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3.已领取“安全卡”的人员;
  4.监理从业人员。

  (三)考试。

  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平安卡”考试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试卷并公告相关考试事项。组织考试的部门接到考试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

  市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区管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

  保税区管理局和大工业区管委会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光明新区项目“平安卡”考试由宝安区建设局负责。

  (四)发证。

  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公布考试结果。

  对考核合格的,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发放“平安卡”。

  “平安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可在全市各建筑工地使用,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扣押。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持卡人可凭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挂失补办,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本次“平安卡”教育培训及考试申报工作应当于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考试发证工作应当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

  新雇用人员“平安卡”的申领发放,参照本通知办理。

  四、使用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二)建筑工地“平安卡”的使用管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门禁,并配置打卡机,凭“平安卡”打卡进出工地。特殊访客进出工地的,应按规定配戴访客牌,并做好进出登记。

  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主要承建商负责,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要承建商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主要承建商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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