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