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落实政策职工的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通知
([79]市劳配字第60号 1979年3月30日)
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一些干部和工人从外地携带家属子女陆续迁回北京,这些职工的子女多数人因文化低、年龄大,迫切要求工作。同时,还有一些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非正常死亡,他们的遗属要求按照正常死亡职工的办法,允许招收他们的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为了统一解决上述问题,妥善安排这些职工的子女,促进安定团结,经请示市计委同意,按如下办法解决:
一、因父母落实政策已经随同父母迁返回京的职工子女,应按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对待,统一参加招工。但是,如果落实政策单位需要,且又有增人指标或补充自然减员,本人符合招工条件的,亦可由落实政策的单位招收。
招收办法由落实政策单位持上级批准的有关落实政策的证明和子女迁回北京的户口卡片,报子女所在区、县劳动局(科),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招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