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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的通知
([78]市劳革配字第69号 1978年5月29日)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到达劳动年龄,可以安排在本场工作"的规定,市农林局要求将中学毕业的国营农场职工子女,吸收为农场职工。经请示市计委同意,今后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由市农林局每年汇总造册,报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国营农场职工,统一办理录用手续,以后不再参加招工。对于户口在农村的职工子女和由农村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招收。
  各郊区、县所属的国营农场,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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