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执行《关于办好区、县、街道固定培训场所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7]劳服训字第40号 1987年6月22日)
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
为更好发挥现有固定培训场所,在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中的作用,特制定《关于办好区、县、街道固定培训场所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和建议,可向我公司就业训练处反映。
附:
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
办好区、县、街道固定培训场所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目前,我市区、县、街道的固定培训场所已发展到40所,建筑面积34877平方米,共有教室200个。为了在今后组织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工作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固定培训场所(包括培训中心、学校、班)是区、县、街道、乡、镇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领导下的教学实体,直接承担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任务。同时业务上应接受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区、县、培训中心(校)除举办各种培训班外,要在教学等方面起到示范和交流作用,并努力开展教材选编,教师进修和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各固定培训场所,应根据本地区待业人员的实际状况和用工单位的需要以及自己的条件,逐步确定比较稳定的主体专业,同时要积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采取自办、联办、委托办学等形式,开展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要抓好定向培训工作。
三、要加强生产实习场所的建设。生产实习场地应同主体专业配套,要努力承担教学实习任务。在搞好教学实习的同时,努力提高办学经费的自给能力。但不得将固定培训所场出租或进行与培训无关的其它盈利性活动。
四、各固定培训场所要对所拥有的财产按房产、教学设备、生产实习设备、办公设备等,分别进行登记、造册、立帐(注明市拨款购置的财产项目及其金额),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每半年要对本区、县培训中心(校)和所属街道的培训场所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单位都要按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就业训练处填报《区(县)局(总公司)街道劳动服务公司职业技术培训专用场所(含前店后校)报表(二)》。
各培训场所的财产设备必须用于就业训练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也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作它用的,要经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