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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源统计渠道,切实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任务,做好能源消费、流转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类能源统计报表,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铁路、民航、邮电、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的调入、调出的相关情况,会同统计部门联合落实具体统计工作;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地区、分品种、分行业的石油销售情况;电力部门要提供分地区、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和全社会客、货运量,以及煤炭、石油等主要能源品通过港口、铁路流进、流出情况;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建设部门要提供建筑物能耗;天然气、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天然气、液化气销售数据;市节能办负责搞好综合协调。
  (三)认真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跟踪监测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精神,对年综合能耗超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实行月报制度,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及时报送能源统计信息。各县(市)、区要做好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企业的重点跟踪监测。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以确保重点用能企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与及时。
  (四)严格执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为了加强全市能耗统计监测和节能降耗管理,我市已建立并实施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其中,全市分地区的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采用年度公告制度,分地区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采用半年公布制度。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我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能源统计公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数据与工业增加值、GDP等数据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公报数据一律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在全市单位GDP能耗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提供和公布本地区能耗数据。
  三、加强统计基础,切实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
  能源统计工作面广量大、环节多,资料来源复杂、搜集困难。改进薄弱环节,规范基础工作是搞准能源统计数据,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一)全面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制度。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各地要按属地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和服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台帐的监督和指导。各级统计、交通、建设、电力、贸易、城管、旅游、海洋渔业、农机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能源台帐制度。综合能源台帐、工业企业能源台帐和服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台帐将作为各级对下检查工作和核查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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