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办理《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主城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评估经纪协会核发的《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评估经纪协会应通过核发《资质证书》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制度,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