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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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