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6号)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和公益性软体广告。经审批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可利用活动气模等在限定区域进行。
二、省、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省、市主办的重大活动,确需设置软体广告的,一律于会议(活动)前一日按规范进行设置,会议(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
三、有关单位申请设置软体广告及临时性商业宣传广告,须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