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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和《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2.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七天(按学时计为48学时)者;
  3.因病(含病休学一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4.学期成绩有四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5.凡曾有一次试读和一次留级的学生,仍有两门不及格者;
  (八)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可签发"退学证明"一律退回招收地区。
  (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也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征得转入省市学校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凡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学生,需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请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批准,方可持转学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四、升级、留级、试读
  (十)学生在每学期都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学年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十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经补考后,有一门生产实习课,或两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试读期间助学金减半发给,试读以一次为限。
  (十二)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经补考后,累计有一门生产实习课,或两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重读。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在重读期间,助学金减半发给。留级生如因无原专业,可由学校酌情处理。
  (十三)在决定学生升留级和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以数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为准),应按学期计算。
  五、毕业与肄业
  (十四)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国家需要,择优分配。
  学生毕业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对不服从分配者,逾期两周不去工作单位报到者,取消毕业分配资格。
  (十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考核后,有一门文化技术理论课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以肄业论,不负责分配工作,学校只发给肄业证书。
  (十六)学生在校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退学。凡经学校批准而中途退学者,可发给学历证明,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并退赔助学金。
  凡退学的学生档案材料等一并退回原地区。
  (十七)学校每学期应根据学生执行学生守则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前要进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由班主任写出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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