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确保技工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改革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一)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凡经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事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入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天)。无故逾期(只限三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二)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手续,以及身体状况不符合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休学与复学
(四)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累计请假缺课(文化、理论课超过三分之一,生产实习课超过二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责令休学。休学以一次半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做退学处理。
(五)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教导部门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及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对于因病休学的学生可由学校酌情停发或减发助学金。病休期间的医疗费和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六)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有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批后,可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学校可编入其相近专业班级,如学校无下一年级,又无相近专业,可由学校酌情办理。
三、退学与转学
(七)对患有严重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由教导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校长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经补考总评仍不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