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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和《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和《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13日 [84]市劳培字第236号)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培字第30号文件(已以80市劳培字第164号文转发)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现制定《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和《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为振兴中华,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纪律。
  三、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理论知识,爱劳动、爱专业、切实掌握操作技能,达到应知和应会的培养目标。
  四、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积极参加有益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起哄,不打架,不骂人,模范执行"首都人民文明公约"。
  七、谦虚诚实,勤俭节约,衣着整洁,仪容朴素,助人为乐,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
  八、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
  九、爱护集体,爱护公物,禁止赌博,不谈恋爱,不做对集体和个人有害的事。
  十、服从祖国需要,听从组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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