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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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