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