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江新联围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修坟、铲草皮、开沟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危害江新联围大堤安全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清理、拆除相关设施。若确需在河道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或占用河道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否则将按规定严肃查处;拒不执行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江新联围管理处、江新联围派出所和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要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