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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7号 2007年11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
(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实现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同网同价”,理顺供用电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要按照各设区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三、新建住宅用电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四、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至一户一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其安装工程(包括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牵头,供电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由供电企业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建设。

  五、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六、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用于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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