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推进产业整合。对重点整合的矿种分类制定整合方案,确定矿业经济龙头企业和被整合的中小采选冶炼企业。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整合的采选冶炼企业,提出限期整合要求。对限期内完成整合任务的采选冶炼企业,各有关部门在重新设置采矿权、办理相关证照、变更相关手续时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在矿产资源开采计划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对限期内未完成整合任务的中小采选冶炼企业,各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管并依法依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采用财政调控手段,调节和解决被整合矿业企业与龙头企业所在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七)控制资源开采。对钨和稀土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指令性开采计划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开采计划和生产开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检查。对省内采选冶过剩、深加工不足的矿种,控制资源开采规模,优化开发布局,在整合期间暂停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重点提高后续加工能力,促进资源开采规模和加工能力的平衡。
(八)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今后企业在申请办理新的采矿权时,在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源流向或深加工利用方案。今后新探明的资源储量和出让的采矿权,采取市场运作和有偿使用的方式优先向优势矿业企业倾斜,促进铜铅锌、钨、稀土、岩盐、萤石、黄金等矿产资源向开采冶炼加工一体化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规范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管理,对于铜铅锌、萤石、岩盐、黄金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省发改委按照《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于冶炼及加工项目,由相关部门按核准权限核准。
(九)实行经济调节。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占用费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各类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有偿占用费。按照推进整合、促进加工的原则,对深加工龙头企业、完成整合的矿业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建立资源供应关系的矿业企业实行减免征收。矿产资源有偿占用费主要用于支持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和省外矿产品运入补贴等,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另行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外购矿产资源运费补贴制度,支持和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到省外和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对于从省外运入原矿和初级产品在省内进行深加工的企业,按实际运入量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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