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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地卫生机构应依法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民办幼儿园的治安保卫工作。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公开。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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