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或筹设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