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3号 2007年1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