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物价局、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住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6年第73号纪要精神,结合延安实际,现就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价格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1、凡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两限住房”),其他普通住房、高档住宅房,均纳入住房价格监管范围。
2、住房价格按建设项目类别的不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农村扶贫开发统一兴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住宅房,其销售价格试行政府定价。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及“两限住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普通住房、高档住宅房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其价格实行备案制度。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备案价格严重背离开发成本和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调整备案价格标准。对实行备案制度的住房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随意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