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深化石油开发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全市要在前两年污染整治的基础上,切实督促长庆、延长两大石油集团所属的石油开采企业按照《延安市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年度计划要求,加快废水处理回注工程建设、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和生态建设,坚决做到快还老帐,不欠新帐。同时对石油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石油开发步入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3、继续加强煤炭开采行业的整治工作。按照《延安市煤炭企业清洁文明矿井建设标准》,重点对黄陵、子长两个县的煤炭开发行业进行集中整治,要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取缔、关闭违法企业,严防所取缔企业出现反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也要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务必在年底建成一批典型的清洁文明矿井,使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我市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编报信息,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应当追究行事责任。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按上限从严给予处罚。对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审办信贷业务的参照依据;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及省环保局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各县区要进一步查证核实,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