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月的劳动用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地处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石灰窑、小采石场、小采沙场、小作坊和其他有非法用工的用工单位,以及各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
二、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用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有无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恶意伤害劳动者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等。
对职业介绍机构重点检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情况;有无介绍未成年人就业的情况;有无向非法用工单位介绍劳动者的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这次大检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牵头实施,安监、煤炭、国土、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进行。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对地处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石灰窑、小采石场、小采沙场、小作坊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个进行检查登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纠正和依法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用工现象。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7月中旬逐县区进行督查指导。
四、几点要求
1、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要认真汲取山西小砖窑非法用工的深刻教训,尽快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委员会负责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制。
2、各县区、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尽快作出处理决定。对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恶意伤害劳动者,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从事高空或井下作业、在爆炸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