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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2007)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保密部门”修改为“保密工作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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