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环保、科技等部门,要做好地方病致残和致贫特困户救助、水和空气及土壤等环境因素导致地方病发生的治理及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依法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工作机制,对地方病防治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结果。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者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地方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实施依法治理,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水平
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配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外援合作项目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十一五”期间,在各级财政列支的地方病防治专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改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治水平。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要妥善解决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资金
市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县区政府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地方病防治所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提高防治专项经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要求,市财政和宝塔、延长、子长、安塞、志丹、吴起、甘泉7个财政状况好的县区要在现有预算标准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到2010年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到2010年,延川、富县、洛川、黄陵、宜川、黄龙6个县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6元的标准。要将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同时,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中、省、市地方病防治项目配套经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实施防氟改水、病区换粮、异地搬迁等地方病综合防治,集中力量努力消除我市主要地方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