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传培训。各县区及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透改革的政策和办法,讲清改革的步骤和程序,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市、县区林改办要积极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或“政策问答”,答疑解惑,提供政策服务。同时,要逐级举办培训班,对林改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同志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2月)
1、实地勘界确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绘,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订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3月-7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录入微机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8月-9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区及乡镇要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省、市林改办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材料。省、市林改办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和试点乡镇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县区包乡、乡镇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要高度重视试点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林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交通、税务、农村信用、民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大力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