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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实行规模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

  (三)规范流转

  1、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4、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保障生活必须的林地面积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生活贫困。

  (四)配套改革

  1、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在重点林区的县城或乡镇积极探索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林权证登记、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林业服务。同时,结合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等。

  2、创新林业执法管理体系。整合木材检查、林业案件查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广大林农。

  三、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8月-9月)

  1、建立机构。各县区及试点乡镇要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林业主管部门组建林改工作队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市及县区林改办成立督导组,加强对林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2、制定方案。各县区及试点乡镇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林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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