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发给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夫妻未生育过、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与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