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文明素质提高工程》等六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全面完成已公布的现有国家级、省级、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专人管理)资料的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等规定,对馆藏文物要区分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完成一、二、三级文物的建档工作和馆藏文物制卡工作,未定级的也应按类进行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目方便”,使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2005-2010年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对各县(市、区)“四有”资料的整理和馆藏文物建档制卡工作的奖励。

  3、陈列展览。陈列展览要落实“三贴近”,与时俱进。要着重举办近现代史和革命传统专题的文物展览,同时加强同兄弟馆间的合作和交流,在互利互惠、互通有无的基础上搞好展览引进,扩大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各县(市、区)有陈列展览场地的博物馆每年应举办或引进临时展览3-5个,并结合自身特点举办具有地方特色、民俗民风的专题展览;以市博物馆历史厅“温州人”获得2003-2004年度全国最佳内容设计奖为契机,带动全市文物陈列展览水平上规模、上档次,充分发挥可移动文物的教育、服务和休闲功能。陈列要以内容科学化、语言科普化、形式艺术化、手段现代化为主要标准,积极参与省级陈列展览精品的评选活动。

  (六)政策措施

  1、完善政策法规。随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进步,在《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完成修订的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完善《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和相关政策体系,重点加强专项规章和有关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政策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科学合理地编制完成《温州市文物博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重点编制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

  2、强化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起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增加资金投入。市政府将在2005年底前对各县(市、区)“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专项用于文物维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未落实的县(市、区)在2006年度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比例提高到3%。同时,政府要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库房与安全技防基本建设、藏品征集、陈列展览等工作;要增加政策性专项投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的实施。对于上述项目均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投入主体,争取省财政的补助。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措施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制订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开发领域的优惠政策,借鉴“绍兴仓桥直街”政府与居民共同出资保护整治历史街区的经验,有选择地探索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古建筑保护的新途径,进行政策性贷款用于文物利用项目的探索。

  3、深化体制改革。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全面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在管理模式、运作机制上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我更新,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制定鼓励引导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兴办各类博物馆特别是专题博物馆的专项政策,建立完善的民办博物馆进入、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群体的发展。明确民办博物馆的公益性作用,落实优惠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把民办博物馆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加强服务、指导和管理,促进民办博物健康有序发展。

  (七)组织保障

  1、建立考核体系。建立三项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体系: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镇评选考核体系;将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要内涵的人文环境保护提高到与自然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将人文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状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体系;将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或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委员,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重点强化各县(市、区)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县(市、区)可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县(市、区)应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为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内设文物管理机构。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县(市、区)应分别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机构,其他的县(市、区)建立综合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如全额拨款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文物保护管理所),机构编制部门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需求应该予以保障。加强在职干部职工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选送在职干部到复旦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深造,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3、健全执法监察网络。在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文物执法队伍,在全市构建起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执法网络。市本级及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专门的文物执法监察队伍;其他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组建。

  4、实行志愿者、业余文保员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发挥志愿者的突出作用,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遗产保护具备更加可靠的群众基础。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业余文保员表彰奖励制度,建立业余文保员津贴发放制度,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业余文保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年举办“十佳业余文保员”评选活动。对多年业余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者、特别是生活比较困难的业余文保员,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或补助。

  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重大活动和突出成果,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揭露损毁、破坏文化遗产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司法部门要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四五”、“五五”普法范围,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法律氛围。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通过教育培训,达到对各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目的。

  二、温州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

  民族民间艺术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独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民族民间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全市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如民族民间绘画、雕塑、瓷艺、·纸艺、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表演艺术(如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民间游艺活动,以及与民族民间艺术相关联的民俗活动和其它民族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包括民族民间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全和完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温州丰厚的历史底蕴,梳理温州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脉络,充分展示温州灿烂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当代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温州文化竞争力, 加快“一港三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应立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坚持民间艺术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艺术种类得以有效保护,使民族民间艺术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2、合理利用,继承发扬。民族民间艺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流传和发展。要通过合理利用,扩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通过继承发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必须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特色的民间艺术保护制度。

  4、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需要,制定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切实可行。同时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5、属地管理,分级保护。民族民间艺术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应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进行保护为主;上级给予指导和支持,建立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保护责任制。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以政府为主,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管理。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保护工作,实现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全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的时间要求,五年内,查清我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文化发展纲要相配套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规划,逐步形成既符合全省统一要求又有温州特点的保护制度。通过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抓紧抢救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艺术种类和项目;有效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温州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充分展示区域文化特色,促进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使我市成为我省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区域。

  通过5年的努力,初步构建起我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三大体系”。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艺术遗产传承机制;研究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加强民族民间艺术有效利用的途径;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通过命名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建立民族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重要的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