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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 “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及职责制度。市社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宜;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当地社区建设的规划、计划、指导、督促;街道(镇)社区建设机构负责社区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各级社区建设协调机构要根据社区建设任务,建立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卫生计生、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社区社会保障救助、社区文明创建等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其他职能部门要根据社区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为社区提供有效服务。
  (二)正确处理好职能部门与社区组织以及社区内部关系 党政职能部门要改进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方式,防止社区行政化倾向。要严格实行政府社区工作准入制,职能部门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任务,须经同级社区工作协调(指导)机构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居委会在履行社区职能中,要正确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自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居民意见建议,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依法自治、履行职责。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探索实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交叉任职,增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同时,改进居委会工作方式,凡属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份内的事情,应由其机构完成,居委会给予支持、帮助和监督。
  (三)加强分类引导、典型示范和督查考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根据社区的不同类型、不同基础条件,提出不同的要求,引导社区创造特色。建立和完善和谐社区建设指标体系,逐步整合社区的各种达标、评比、考核,探索建立分工指导、综合考评的机制。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的典型示范,全面持续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创建和表彰一批星级“和谐社区”和“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示范区(县、市)、街道(镇)”。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深入社区听取意见建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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