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对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实行政策扶持和倾斜。鼓励创新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按《
合同法》规定比例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和增资扩股。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分红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3、积极培育创新文化。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形成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合力。各类媒体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宣传活动,大力彰扬自主创新各类典型事迹。大力倡导鼓励冒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的创新文化,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创新环境。
24、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技普及。充分发挥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开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节、科技讲座、科技咨询等科普系列活动;完善中小学科普教育,把科普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类媒体要承担科普宣传义务,切实安排好科普宣传版面和时段;积极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技术工人与农民技能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比例;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5、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整合现有各类科技奖项,突出以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实绩为主的奖励导向,改进评奖办法,重奖有重大贡献的自主创新项目和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宣传。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包括二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在自主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市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五、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26、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完善市科教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中的领导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协调整合各类资源,调整完善各项科技政策,指导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科技进步。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成立温州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和咨询,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