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鼓励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资,政府适当出资,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有重点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研究制订。
19、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命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一定诊治水平的医疗机构为“和馨行动定点医疗机构”,出台相应的优惠让利政策,鼓励市区大医院与社区、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交流合作,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方面给予扶持,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
20、加强疾病防控和卫生防疫。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外来务工人员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切实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认真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六、建立广泛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21、加大工伤保险实施力度。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将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到2006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已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为C、D级的企业和重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要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22、初步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尽快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3、探索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办法。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结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