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把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重点援助解决拖欠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事项,保证他们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索赔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14、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全日制公立学校的潜力,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与新建、扩建学校和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要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女学校,大的工业园区应设立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配套学校,确保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入学。
15、扶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市本级每年从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和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工子弟学校进行补贴,按接收人数拨付给三个区,三个区按市和区1:1的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各县(市)也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扶持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民工子女学校的服务与指导,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民工子女学校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与普通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提倡省、市级示范学校与民工子女学校结对帮扶,在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上对后者给予支持。
16、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收费。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立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要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要将贫困生助学制度实施范围延伸至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五、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就医困难
17、鼓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务工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用工单位和政府(市、区、乡镇)按照1.5:1的比例共同承担,按年度筹集,由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