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记工卡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选择1-2个乡镇或工业园区(开发区)试行建立厂房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9、合理确定和提高工资水平。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工资合理增长。
10、加强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能。推行“工会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安全评估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落实对妇女和未成年职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及未成年人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11、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工人加班,强迫加班造成严重后果和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12、健全综合维权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等各项制度,及时纠正企业违反《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仲裁费用。市、县(市、区)两级总工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人民法院要在民事审判庭内建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建立职工维权中心或工作站。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列入困难职工帮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