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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考评
  1、检查考评。“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企业”创建面、巩固率、达标率的检查考评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面、巩固率、达标率的检查考评由县级部门具体落实,并报各县(市、区)汇总和统一命名,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检查考评既要严格掌握标准,又要简便可行。
  2、示范点的推荐和命名。“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企业”、“平安单位”县级示范点(标准见附件)由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县级部门负责推荐,各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评、命名。市级示范点由各县(市、区)在县级示范点中择优推荐,由市平安办、市综治办统一组织检查考评,每年命名、表彰一批。示范点不搞“终身制”,年终检查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3、表彰奖励。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工作情况要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考评工作与年度综治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一并进行。对于在基层创安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成效突出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要认真总结推广,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取消年度综治考核的评先资格。

  附:基层平安创建示范点标准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

  基层平安创建示范点标准

  一、平安社区示范点
  1、基层组织健全,党支部坚强有力,综治室(站)、治保会、调委会等机构、人员、工作、报酬落实,并充分发挥作用;各级组织、单位真抓实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落实。
  2、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无杀人、纵火、爆炸、抢劫、强奸、贩毒等重大恶性案件,无恶势力团伙、聚众赌博、聚众吸毒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等重大治安案件,无示威游行、集体上访、械斗等群体性事件。消防工作措施落实,无火灾等重大治安事故。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稳中有降,本地未成年人当年无犯罪。
  3、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并形成网络,防范机制完善,防范措施落实,治安防控能力增强,无失控场所和部位,小区内应有专业或义务的治安巡防队伍;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设立治安岗亭、落实门卫人员;有一定的技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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