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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要注意结合温州华侨多、商会多、在外创业人员多、民营企业多等优势,积极发动和鼓励企业、华侨华人及境外、国外慈善组织自愿捐赠,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善款募集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实施救助质量。要发展壮大慈善队伍,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动员和发展一批热爱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参与慈善事业,逐步形成一支相对固定的、具有奉献精神和各种专业技能的慈善志愿者队伍;倡导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累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慈善分会或慈善工作站,以方便群众捐赠行为与实现就地救助。
  三、规范慈善募捐活动,调动社会捐赠积极性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数。除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的3月份为全市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慈善组织及其开展的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纳税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交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鼓励知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基金冠名和项目冠名等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四、加大慈善事业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救助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以支持和解决。
  (二)积极抓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的落实工作,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逐步落实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捐赠反哺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体更多地投入慈善事业。
  (三)慈善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或在基金利息收入中安排。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安排慈善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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