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直有关单位需要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事项:中央和省、市领导在本地、本单位调研、考察时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市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的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专家及社会各界对我市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2、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事项:中央和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会议、政策和部署;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情况;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通报形式
通报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事项一般应每两个月报送一次。特别重要、时效性强的事项,应及时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印发文件、会议纪要、人才工作刊物等形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人才工作督促检查制度
(一)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制度的情况。
2、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实施意见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和部署的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顶。
(二)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及实施
督促检查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的方式
督促检查采取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督查方式进行。每年年中、年度前,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应对本制度所列督查事项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项调研等形式,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组成
联络员原则上为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