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要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妥善解决教育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实施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和市139富民攻坚计划“六项工程”,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缩小城乡学校差距,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专项资金。各地要鼓励引导村民通过自愿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八)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由人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各地要树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思想,按照“分清职责、核准数额、政府为主、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集中精力做好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
三、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好队伍,提高素质
(九)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各县(市、区)应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布点分散、校数众多、规模偏小等特点,以及适应新课程改革、推广农村寄宿制办学、实施小班化教育等需要,因地制宜地核定教职工编制数,统筹配备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对不合格教师要予以清退,对不适合教学的教师和城镇超编教职工要通过分流、调整等方式进行合理安排。
(十)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办法,统一录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员。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和学校不得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十一)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福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当地公务员享受的国家、地方性增资和津贴补贴以及各地自行实施的其它奖励等,教师应同等享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城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统发制度,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等社会保险经费中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制度,加大农村教师的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比例。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