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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温委办〔2007〕3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6〕73号)精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发展。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规划;统筹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扶持乡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乡镇发展教育;动员和组织当地各方面力量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人口、区域等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学区,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本学区内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适度缩小管理跨度,提高管理效能。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维护学校治安,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四)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建立控制学生流失工作责任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协助政府做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师生安全;按有关规定落实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
  二、深化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机制,确保投入。
  (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温政发〔2007〕45号),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福利按照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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