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从2009年开始,经过公开招聘到我市农村、社区工作期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仍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市域内公务员招考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对公开招聘到我市农村、社区工作期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工龄自参加服务之日起计算。同时,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凡经选派,到国家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或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4、积极倡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组织就业。对到非公有制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减去1年的见习期;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鼓励非公有制组织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非公有制组织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二年开始,其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补贴一年。

  6、公开招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今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应有一定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鼓励高校毕业生自创经济实体。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8、实行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足的,所在地经办银行可提供一般为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1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到期还款的,所在地财政提供30%的贴息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