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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温委办发〔2007〕23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温委办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高校毕业生是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富于创造的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人才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把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基层就业

  2、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计划。围绕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由农办、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遣的程序,每年招募一批毕业生志愿到我市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2到3年。工作期间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共同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志愿者户籍根据本人意愿,可放在原籍,也可挂靠在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其人事档案由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3、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高校毕业生被聘用后,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的年总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的职工(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承担。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统一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或社区。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选配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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