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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7]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中介机构公正、公平、中立、依法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发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的,以及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能用以反映中介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分类)

  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五条 (系统建立)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建立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子系统。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成都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 收集

  第六条 (收集含义)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收集是指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等活动。

  第七条 (收集要求)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收集到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进行汇总、比对、审核、分类,并予录入。

  第八条 (提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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