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管理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06〕6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职能和作用,更好地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现政府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的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愿意义务承担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
(三)热心于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监督检查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聘任办法
(一)由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推荐,也可由社会人士自荐,重点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媒体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代表,一般在15人左右;
(二)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后,颁发聘书和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聘期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除聘任,收回聘书和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证。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三)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有关来信和来访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研;
(五)办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交办的其它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