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项目贷款管理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6〕6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项目银行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摸清家底,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 号)的精神,根据我市政府性项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政府性投资(贷款)项目审批
市级政府性项目立项时除进行常规项目评审外,还要作还贷能力评审。坚持先落实资金来源后才能批准项目上马、政府性贷款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亟需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原则,对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一些较重大公用设施项目可先做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政府性投资(贷款)项目由有关建设单位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及投资估算,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立项,项目概、预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还贷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不得批准立项建设。
二、编制还贷计划,明确还贷职责
市级各借款单位要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编制政府性贷款年度还贷计划,明确责任主体、用款数额、还款本息、资金来源等。年度还贷计划要报财政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当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时,借款单位要商请银行利用置换、展期、转贷、再融资等方式变短期贷款为中长期贷款,变流动资金贷款为项目资金贷款,缓解还贷压力。对现有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要想方设法确保按期付息,以防止欠息被列入次级类不良贷款,影响后续的贷款处置。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继续对政府性项目贷款实行“收回一批,续贷一批,展期一批,转换一批,新增一批”的“五个一批”操作方法。
三、建立政府性项目贷款归口管理制度
明确市政府在统一管理政府性项目贷款中的主导地位,市财政局为政府性项目贷款的具体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市财政局要对政府性贷款的举债程序、贷款规模、还贷计划、纪律责任和监督检查作出统一规定,用制度来约束政府性贷款举债的全过程,保证政府性贷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对政府性项目贷款运作进行全程动态监测,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政府性项目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负责政府、银行与承贷主体之间的政策沟通,督促各方落实政府性项目贷款资金衔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