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新建示范村任务数,得5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七)下山移民工作考核办法
1、完成下山移民任务数,得 50 分;未完成的,每降 1%,扣1分,扣完50分为止。
2、完成地质灾害避险迁建村任务数的,得5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八)农民健康工程考核办法(见附件1)
(九)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工作考核办法
1、组织领导(20分)。各县(市、区)制订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实施方案,得10分;落实各部门职责,得10分。以查阅文件为准。
2、经费保证(20分)。按各县(市、区)贫困白内障免费手术计划经费落实到位,其中政府专项经费到位得15分,其他保障经费到位得5分。
3、完成质量(50分)。完成率100%得3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脱盲率≥97%得10分,脱残率≥90%得10分,脱盲率、脱残率每下降1%,扣2分。查上报统计材料,抽查3个县(市、区)手术实际效果情况。
4、按要求做好登记统计工作(10分)。统计报表及时,得5分;准确上报,得5分。
(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考核办法
1、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公布廉租对象(10分)。未公布不得分,每少公布1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70分)。对已公布的廉租对象全部实施廉租住房政策(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得70分,每少一户扣1分,扣完70分为止。
3、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筹措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分)。已足额筹措到2006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得20分,每少5%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十一)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考核办法
1、各县(市、区)政府下发通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目标,得10分,无实施方案扣10分。
2、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农村低保困难家庭住房情况数据库,确定救助对象,每年第二季度公布当年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落实到乡镇(街道)、到村、到户,得20分。未建立数据库扣10分,未公布救助对象扣10分。
3、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的住房,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并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能的有资格的建筑工匠施工,有图纸施工,得20分。建筑工匠不符合要求扣10分,无图施工扣10分。
4、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或资金补助的形式完成全年救助计划,2006年全市完成农村低保困难群众住房救助600户以上,临海市、三门县作为试点县(市),必须各完成救助90户以上,其他县(市、区)必须各完成60户以上,得50分。以有救助对象签字的救助凭证为准,救助户数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十二)义务教育免杂费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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