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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7月份以来,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法制意识
  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要把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纳入各地全员安全培训的内容,使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全面掌握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市政府第92号令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法制意识。
  二、严查各类事故,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市政府 92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规范、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企业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要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隐瞒事故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给予企业100万元至500 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市政府第92号令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企业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市政府第92号令的规定,对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档次和罚款额度。
  三、严格警示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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