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四、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社区每安置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标准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标准享受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社区及安置工作单位实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并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一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一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如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