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特提出如下就业援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目标,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逐步在全市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动态跟踪等方式,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活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认定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待遇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