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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五)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台州电业局)
  (六)研究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和帮助被检查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开展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状况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调查工作。研究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和队伍。(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编委办)
  (七)抓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为主题,组织一次台州市节能技术产品展销会,为企业搭建节能技术交流的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
  (八)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大力发展低能耗产业,淘汰小钢铁、小水泥、小火电等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各县(市、区)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要求,有步骤、分批次实施强制淘汰单耗高的企业和落后设备工艺。积极研究和探索促进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九)推进建筑节能。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2007年太阳能在新建住宅中的应用率要达到50%,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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