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7〕79号)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过过去连续几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药品安全风险仍存在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各地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将药品安全监管纳入乡镇职能。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